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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城区法院严格规范诉讼代理人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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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丹  发布时间:2014-10-08 08:49:02 打印 字号: | |
  鼎城法院网讯 近日,鼎城区法院对诉讼案件中存在诉讼代理人资格审查不严,存在公民代理出庭参与诉讼并牟利、无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仅凭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所函或调查公司的函进行诉讼代理活动的情况,导致不符合规定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严重违反了诉讼代理制度,扰乱了正常的诉讼代理秩序。为此,鼎城区法院召开专题会议,规范诉讼代理人出庭资格,建立和完善诉讼代理人资格审查制度。

  一是审判、执行部门严格审核诉讼代理人资格。承办法官必须严格审查诉讼代理人的“两证一书”即注册的律师执业证、法律工作者证、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的公函和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审查无误后代理人方能出庭。对“两证一书”不齐全的,一律不允许参与案件的审理、执行。

  二是严格审核公民代理人资格。受委托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的需提交户口薄、结婚证、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所在的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委托人签名盖章的特别授权的委托书;受委托人为当事人工作人员的需提交单位出具的签名盖章的特别授权的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受委托人为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需提交推荐函、委托人签名盖章的特别授权的委托书、身份证等,凡不提交以上书面材料的,一律不准予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和执行。

  三是严格规范法律工作者的执业范围,严禁法律工作者违规代理刑事案件和跨区域办案。

  四是严禁本院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父母,及本院离任人员担任本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五是建立诉讼代理人资格审查责任制。对不认真审查诉讼代理人资格,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不符合出庭资格,仍准许其担任代理人、辩护人,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严格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来源:灌溪法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