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的决心,但是在基层法院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鼎城区法院道路法庭针对该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司法公开意识不强,司法公开应与审判公开相结合,在审判过程中应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基层法院面对的大多是文化程度不高、法制意识不强的群众,在公开庭审活动中,参与热情不高,只限于内心朴素道德观念的评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开活动的实际效果。
司法公开范围狭窄。当前基层法院司法公开中偏重审判信息公开和裁判文书公开,但对案件的审理进程不能及时录入,比如数字化法院系统,只有法院内部的工作人员才能查询案件的审理进程,而当事人及社会监督机构无从知晓。
司法公开方式单一。随着网络的普及,司法公开在基层法院主要体现于网络,还应通过公众熟知的手机短信、电话语音系统、建立官方微博、电子触摸屏等技术手段,为公众和当事人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司法服务。
司法公开硬件设施不足。诉讼档案电子化工程,审判法庭“四同步”系统等基本的司法公开设施缺乏或建设落后,严重影响司法信息的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