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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谈不和起纠纷 冲动伤人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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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芳 刘蓉  发布时间:2014-10-11 08:47:23 打印 字号: | |
  鼎城法院网讯 李某与程某两人为一茶馆合伙人,因在闲谈时言语冲突而引发纠纷,程某在一气之下从茶馆中拿马刀将李某手肘关节砍了一刀,致其轻伤。近日,鼎城法院经审理判决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经济损失37780元。

  2013年12月24日,被告人程某与被害人李某在合伙开设的茶馆里闲谈,李某向程某提出晚上叫人到茶馆里推牌九,因程某对李某平时叫的牌友品行不满,而骂了李某,双方遂发生争吵。李某到屋前坪时还在说狠话,程某心里不舒服,遂拿了一把60公分的马刀从茶馆中冲到坪里将李某的右手肘关节砍了一刀。经鉴定,李某伤情构成轻伤一级,八级伤残。2014年6月,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7月,鼎城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以故意伤害罪向鼎城法院提起公诉。

   鼎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因言语冲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指控罪名成立,结合量刑情节,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