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灌溪法庭在执行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时候,采取执调结合的方式,不仅使得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收回租赁费及其他费用,节省中联公司执行成本,并且为被执行人所在的公司赢得得到生存发展的时间,使得被执行人公司再次焕发生机。双方原本对簿公堂的局面也演变成了今后加强合作的关系。
2014年5月中旬,灌溪法庭收到到中联公司起执行申请书,要求被执行人吴某及其公司按判决书上的内容支付到期的租赁费及因违约产生和罚息,并按合同要求收回租赁设备某。灌溪法庭在同被执行人吴某解除的期间,被执行人吴某向法庭诉苦,在租赁中联公司设备投入到工地中由于工地施工方迟迟不开工,导致租赁的设备闲置,没有产生经济效益,才会使得租赁中联公司设备的钱一直还不上。现在工地已经开始开工,机械设备也开始运转起来,相信马上就能产生利润,把钱还给中联公司。但眼下中联公司见其迟迟不肯还钱,要解除合同还有按照合同规定拆除设备,这样一来被执行人不仅没有经济来源还不了中联公司的租赁费及罚息并且被执行人的公司也要马上面临破产。
灌溪法庭通过对案情的了解,仔细分析下被执行人公司的经营状况,认为被执行人虽然现在没有履行能力,但是租给被执行人的设备在工地已经连续运转着,相信不久施工方会给被执行人使用设备的费用。如果此时硬要凭一纸判决书执行的话,不仅会导致被告公司破产而且原告中联公司的租赁费也不好得到执行,这是双方都不希望看到的结果。对此灌溪法庭把原被告双方请到法庭进行协调,一是促使申请人中联公司做出让步。给被执行人一喘气的机会;二是让被执行人写保证书做出承若在8月底必须先还原告一部分租赁费用,否则将依法按判决书上的内容强制执行。在法庭不断努力下,双方达成一定的共识。被执行人宽限一段时间使得被执行人公司暂时运转起来,执行人必须在到8月底在偿还租赁费及罚息。最终双方公司在法庭的协调下取得了共赢。
近年来,灌溪法庭在处理企业之间纠纷时始终贯彻最高法院的《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为企业和市场提供司法服务,积极应对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引发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三保”方针的贯彻落实提供司法保障。在执行过程中坚持以调执相结合,不段创新执行方法,不段尝试执行手段,在维护法院判决强制力的前提下,努力达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