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近期,民一庭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原告周某因尘肺将就业单位告上法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协调一致,尖锐的矛盾得以和谐解决。
原告周某是一位技术纯熟的电焊工人,先后在不同单位从事电焊工作17年,5年前,周某进入被告单位从事电焊工作。2012年,因肺部不适前往医院就诊,在医院对其进行肺结核诊治1年无任何起色后,周某在医生建议下做了职业病检测,于2013年4月被诊断为尘肺二期,构成四级伤残。被告单位积极协助周某申请了工伤保险,但因保险费基数偏低,周某获得的保险待遇亦不高。周某认为自己的实际工资高于保险费缴费工资,公司未按实际工资缴费导致其产生保险待遇损失,故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向其赔偿保险待遇损失及人身损害损失共计100多万元。承办法官查阅案卷后,将双方当事人请到法院面谈,发现被告有意补偿原告,但因原告要求太高而未能达成调解。承办法官遂多次组织调解,分析双方当事人的利弊、得失,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2万元。剑拔弩张的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
随着法治社会的推进,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逐渐完善,为劳动者提供给了坚强的法律后盾,民众维权意识增强,法律真正为弱者提供了最后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