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2013年6月,原告柯某(女)向法院起诉欲与被告郑某离婚,承办法官审查材料后发现原告的证据里除了相关身份信息证据外,仅有两张证人证言,欲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两个证人分别是柯某的儿子郑小某(现年28岁)和哥哥。
郑某收到柯某民事诉状、法院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或证据,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两个证人均出庭作证,特别是郑小某作证称,在其成长过程中父母经常吵闹打架,夫妻感情不好,对其心理造成负面影响,从2013年2月起母亲柯某因不能忍受父亲郑某而外出打工,之后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郑小某希望父母离婚后双方都能过得更好。
法院认为,根据柯某诉称及两个证人的证言,可以反映柯某与郑某的夫妻感情不好,婚后经常吵闹打架,柯某于2013年2月外出打工后,没有回家居住,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逐渐淡化。郑某在收到原告民事诉状、法院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郑某的这一行为也反映了他对与柯某的婚姻不重视,不珍惜柯某及双方多年的夫妻感情,也没有任何行动表示想挽救双方的婚姻,双方和好已无基础。故法院认为,柯某与郑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