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2012年2月被告邹某承包长沙某小区的水电工程,为能顺利完工邹某雇请原告成某从事水电安装。2012年3月2日,成某在安装电线的过程中因穿线钢丝反弹,钢丝刺进右眼,致右眼受伤。随即邹某送成某到医院治疗,行右眼异物剔除术,成某遵医嘱全休 3天后又继续上班。2012年6月初,成某离开邹某工地前往外省务工,几天后,成某发现眼睛视物模糊且有加重趋势,检查得知右眼可能失明。后成某前往长沙市、常德市各类医院医治右眼。成某因与邹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于2012年10月31日向本院起诉成某,要求成某赔偿各类损失共计22万元。邹某认为,成某右眼在自己工地上受伤时,其已支付了医药费,且成某在之后的三个月工作期间均未提出右眼不适、照常工作,成某离开工地一段时间后发现右眼失明,与自己无关、不予赔偿,成某的损失应由成某自行承担。
经审查,成某右眼盲已构成七级伤残,成某因右眼盲主张且有证据证实的经济损失共计11万元。法院认为,成某系因外伤致视神经萎缩,其右眼盲与既往外伤有直接关系,而成某右眼于2012年3月2日受伤的事实确实存在,当时的诊疗医院费用单中记明了成某当时进行了右眼异物剔除术,可以推定成某现右眼盲与其于2012年3月2日的受伤有因果关系,邹某否认此因果关系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其他可能致右眼盲的外伤,故对邹某的辩解法院不予支持。成某与邹某的雇佣关系成立,成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右眼受伤,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邹某应予赔偿。成某离开邹某工地,事发三个月后主张赔偿责任,未过民事诉讼追诉时效,雇主邹某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成某右眼受伤后,仍保留爱好饮酒的生活习惯,对受伤右眼未定期复查,不了解受伤右眼恢复情况,对其右眼盲应承担相应过失责任,故法院判决邹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