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蒋某某、汪某某两人分别购买某公司的门面,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后某房管局以该公司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初始登记等为由将两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撤销。后两人分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3年1月,原告蒋某某、汪某某分别与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2013年12月,某房管局以该公司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提交的房屋产权鉴定申请书上的印章系伪造,且无规划许可证,属违章建筑为由,将蒋某某、汪某某的房屋所有权证撤销,后蒋某某、汪某某分别以某房管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及法定程序不得撤销。两原告与该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两原告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以非法手段获取该房屋登记或非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同时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即使本案所涉房屋属违章建筑或非法取得初始登记,在未确认两原告系非善意取得该交易过户登记的前提下,被告不能依职权撤销原告的房屋所有权证。故法院一审判决对某房管局撤销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