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1989年,原告李某与被告田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90年11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2年10月原、被告生育儿子,现就读于中国某高校。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9年正月,被告田某因家庭琐事与原告李某某发生争吵后外出广东打工,至今未归,双方分居至今。在此期间,被告很少和家里人联系,对原告母子不闻不管,也未给小孩任何抚养教育费,未尽丈夫和父亲的责任。故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从1999年分居至今,分居期间被告田某未对家庭履行应尽的义务,被告也一直未与原告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之规定,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