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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烟花不慎受伤 法院调解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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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凯枫  发布时间:2014-10-20 10:14:51 打印 字号: | |
  鼎城法院网讯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灌溪法庭调解审结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常德市鼎城区灌溪镇某某村的周某定于2013年5月1日为其子办满月酒,为此,周某邀请邵某于2013年4月31日到被告湖南某某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购买了礼花弹类烟花爆竹,并配有燃放礼花弹的专用发射筒十多个,发射筒的内径约为130?。原告周某某作为周某的朋友,于2013年5月1日参加了周某儿子的满月宴。当晚7时许,周某在公路边用发射筒燃放礼花弹时,原告站在离燃放烟花15米远的地方观看,在周某燃放礼花弹的过程中发射筒炸裂,原告被炸裂的发射筒击伤左小腿。受伤后,原告被送往常德市第一中医院住院治疗,开支住院医药费27731.90元。2013年8月26日,原告的伤情经常德市政弘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事后,被告仅支付原告21000元的医疗费,双方因赔偿事项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135000元(被告已付2.1万元不含在内)。

  法院受理此案后,主审法官经过庭审,查清了案件的事实,认为被告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原告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经人民法院庭后多次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湖南某某烟花制造燃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周某某各项损失5.9万元(被告已付2.1万元不含在内),在2014年8月30日前付清,原告的其余损失由其自行负担。

    
来源:灌溪法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