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道路法庭近日审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2013年9月13日,丁某受某运输公司的雇请驾驶重型货车与马某驾驶的摩托车相刮擦,造成马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丁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马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马某在医院治疗开支医疗费共计80000元左右,且马某的伤情经鉴定已构成8级伤残。丁某驾驶的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马某诉至法院,要求丁某,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马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属实,交警部门划分的责任认定正确,丁某系某运输公司聘请的驾驶员,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丁某的赔偿责任由某运输公司承担。虽丁某驾驶的货车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不足以赔偿马某的损失,因此不足的部分应由聘请丁某的某运输公司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而丁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马某的损失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89000元,由某运输公司赔偿23000元。其余的损失由马某自己承担。
该案从法理角度来讲,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雇主既然享受有“职务行为”所带来的利益,也应承担其带来的不利后果,这是公平的,也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