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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 立案当日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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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乐  发布时间:2014-10-24 14:58:17 打印 字号: | |
  鼎城法院网讯 常德市鼎城区法院道路法庭近日审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2014年6月19日,谭某驾驶一小型轿车与张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开支医疗费7800元。张某的伤情经鉴定未构成伤残,谭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谭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16250元。

  立案当日,经审理查明,张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属实,且没有构成伤残,因谭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张某的损失由某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谭某赔偿,因张某的损失未超过交强险限额,谭某只需承担交强险不予理赔的800元鉴定费。故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谭某自愿承担800元鉴定费,且另外给予张某2000元生活费作为补偿。某保险公司愿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8000元。并于当日均在调解笔录上签字认可。
来源:道路法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