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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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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乐  发布时间:2014-10-24 15:00:03 打印 字号: | |
  鼎城法院网讯 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后,对其伤残情况需要鉴定机构的伤

残鉴定,伤残鉴定是伤者损失认定的重要证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遇到如下几个问题。

  鉴定时机的确定。

  鉴定时机为事故直接所致的损失的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失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所谓的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在治疗终结后,伤者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伤残鉴定;

  申请鉴定的期限。

  伤者申请鉴定的期限一般为三个月,情况严重的或者需要做第二次手术的,一般需要病情稳定或者做完第二次手术后申请伤残鉴定;

  鉴定机构的选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解释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因此对于诉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申请,一般由律师代理,委托有伤残鉴定资质的法医鉴定中心进行。诉中的伤残鉴定则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有鉴定质证的法医中心进行鉴定,协商不成,则由法院指定。如果伤者或者其他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相关的鉴定费用由异议方交纳,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来源:道路法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