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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制度的不足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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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乐  发布时间:2014-10-24 15:02:15 打印 字号: | |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是人民法院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重要证据。

    明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制度,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书证的特性,由交警部门制作,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不具有可诉性。如果当事人提出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2、明确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程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赋予了交通事故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救济途径,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但又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交警部门应当终止复核,由此造成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一方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公安部门行使法律赋予的复核权利受到极大限制;

    3、明确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救济途径。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就交通事故认定牵连的民事赔偿部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道路法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