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诡辩质量不合格 拒付货款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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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贾建林  发布时间:2014-10-27 10:29:23 打印 字号: | |
   鼎城法院网讯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商品买卖应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信为本。一个不讲诚信的人,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还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近日,鼎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被告张某在生意亏本后,竟以某农牧公司销售给其的饲料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某农牧公司多次催讨未果后,将张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某农牧公司系鱼饲料生产及销售企业,被告张某系原告客户。被告张某自2012年7月12日起至2013年12月底止在原告处赊购鱼饲料,货款金额共计103122元。被告张某采取赊账方式购买原告饲料时,每次都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在欠条上注明了还款时间,言明卖鱼后分期付款。后被告陆续偿还了部分货款,尚欠货款34000元,则一直未付。原告某农牧公司多次向被告张某催要,被告张某称原告销售的饲料质量不合格,拒不还钱。2014年8月26日,原告某农牧公司一纸诉状将被告张某告上法庭,并提供了湖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的检验报告,以证明其所销售的饲料为合格产品。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某农牧公司与被告张某之间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成立,原告某农牧公司已按约定交付了饲料,被告张某应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现被告张某以原告的鱼饲料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而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所销售的其饲料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故本院对被告的辩解理由不予支持。被告张某欠原告某农牧公司的货款34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认定,被告张某应当清偿。本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某农牧公司货款34000元。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