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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当事人要重视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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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夏霜  发布时间:2014-10-27 10:29:53 打印 字号: | |
   针对原告当事人的起诉,鼎城区法院决定受理后,会立即向原告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向被告出具《应诉通知书》,同时向双方当事人一并附上《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上述通知书、告知书,看起来对案件的实体处理作用不大,甚至很小,但是在法官看来,上述文书是法院对双方当事人公平、公正地适用法律程序,提示或指导着当事人如何诉讼,意义重大。

   《举证通知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而制作,为避免当事人不尽知法律、不知如何举证而特别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当事人。

   有的当事人,签收上述文书后,不仔细阅读查看,又未委托相关代理人,致使满腹主张,但是没有相关证据支持,或提交的证据不符合证据的规定,最终导致主张不能得到支持,甚至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的后果。如未提供原件或原物,或提供未经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复制品,法院对此不予认定,主张无证据支持;实质是证人证言的单人录音材料,未提供原始录音载体,未提供该证人的身份信息,同时亦未申请该人出庭作证的,又无其他证据佐证,在对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亦对此证据不予认定。

   法律事实的认定必须有严格的证据支撑,或双方当事人均无争议均予以认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原告如此,对被告亦然;如果诉讼当事人均能明确自己的举证责任、并按法律规定举证、质证,笔者认为,案件事实一定更加清楚,权利义务一定更加明确,合法权益也一定能得到支持!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