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网讯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宁某与被告文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宁某与被告文某自愿离婚;原、被告婚生女孩文某(现年4岁)由被告文某抚养并随其生活,原告宁某不承担抚养费。原告宁某享有对女儿文某每月8天的探视权或带出游玩的权利,但不得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原、被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归原告宁某所有,被告文某协助原告宁某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法律文书生效后,文某以各种理由拒不协助文某办理过户手续,宁某拿着法院的调解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
据了解,宁某与文某于2009年12月结婚,2010年1月购买该套房屋,2010年8月生育子女于,因夫妻感情不和,在法院的调解下,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文某名下的房屋产权归宁某所有。之后,宁某要求文某协助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到宁某名下,文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协助宁某将房屋产权过户。宁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受理原告的申请后认为,宁某与文某已自愿办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某房屋产权归宁某所有,该协议合法有效,并由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宁某请求文某将该房屋协助过户到宁某名下,法院依法应予以支持。遂法院下达了过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