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劳动受伤有保障 公私分明各担责
分享到:
作者:周元梅  发布时间:2014-10-28 08:45:49 打印 字号: | |
  鼎城法院网讯 近期,民一庭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刘某务工受伤索赔依法获赔30多万元。

  原告刘某系电工,技术过硬,曾受雇请参加郴州雪灾电力抢修。2011年7月5日受被告贺某雇请在武陵镇一社区改、装电表电线。2011年7月22日上午8时许,刘某按贺某要求从事社区撤、装电表电线任务以外的废弃电杆上的电线时,因电杆断裂从12米多高的电杆上倒下受伤,经鉴定,刘某最严重的伤情颅脑外伤构成六级伤残。从医院出院后,刘某生活仍不能自理,其妻子经与贺某交涉赔偿事宜未果,刘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贺某及其单位赔偿经济损失40多万元。经两次开庭审理,查明刘某系在从事贺某安排的私活过程中发生事故,刘某撤下的废弃电线由贺某变卖处理,相关款项未交单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当事人调解,因贺某不愿意出钱无果,最终依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判决贺某赔偿刘某经济损失30多万元。贺某异议上诉被驳回,刘某伤后终获赔。

  法官告诫民众,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伤,劳动者产生的经济损失,雇主应赔偿,但赔偿的额度将根据各自的过错衡量。劳动者为谁提供劳动、谁是劳动的收益人都是衡量赔偿主体考虑的因素。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