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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莫轻许 许诺需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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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元梅  发布时间:2014-10-28 08:54:39 打印 字号: | |
  鼎城法院网讯 近期,民一庭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彭某因与被告贺某之间发生借款纠纷闹上法庭,双方因利息给付问题激化矛盾,经法官多次调解,双方各让一步,最终矛盾得以和谐解决。

  被告何某急需资金于2013年6月向原告彭某借款12万元,初次约定借款到期后,双方再次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被告何某承诺逾期不还将按月利率4%向原告支付利息。新定还款时间到期后,何某依旧未偿还借款,彭某遂要求何某按承诺支付利息,何某认为利息过高不愿意支付,双方遂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承办法官了解请款过后,发现双方约定的利率高于法律允许范围的最高点,遂向双方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给双方分析了判决与调解对各自的利弊,经考虑,何某最终接受调解愿意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支付利息,彭某经权衡亦作出让步,双方激化的矛盾得以和谐化解。

  俗话说“一言九鼎”,法官告诫民众,承诺不要轻易许,许诺后应践行。民间借贷中,利息需明确约定才给付,债务人一经承诺利息,债权人的请求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都将获得支持。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