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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被道德绑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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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阿妍  发布时间:2014-11-24 10:34:28 打印 字号: | |
  道德绑架如今已不仅仅是一组令人好奇的新鲜词汇,而是演变为一种令人费解的社会现象,整个社会似乎在提倡道德的同时也因此“引发”了形形色色的“道德绑架”事件。爱心遭遇“道德绑架”、富人遭遇“道德绑架”、公众人物遭遇“道德绑架”,甚至连审判工作都遭遇到了“道德绑架”。

  我们知道,道德与法律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有人曾总结“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但打着道德的名义,用社会舆论来影响审判工作,甚至影响判决结果,是不是真的就能更好地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打击犯罪的效果呢?我想答案不是肯定的,甚至可以说是否定的。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无疑从宪法的角度确定了审判独立原则,所以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审理、判决,而并不能以社会对某一案件的关注度、对某一当事人的愤恨度或是同情度为依据。

  说到审判遭遇“道德绑架”,不禁让人联想起我国汉朝时期的“春秋决狱”,一种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的司法制度。《盐铁论•刑德》中认为:“春秋之决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在这个时期,我国的司法审判是自愿被道德“绑架”的,同时也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随着社会的进步,从封建时期走出来,我们如今的审判却存在着非自愿被道德“绑架”的现象,这不禁令人唏嘘。

  审判遭遇“道德绑架”,其危害不亚于“社会犯罪”。所谓的道德“影响”审判,其实大多数是社会舆论在发挥作用。众说周知,社会舆论即便代表着大部分人的一般想法,但也不能说是事实的真实反映,特别是在信息网络化的今天,有心人的恶意误导,媒体的错误报道都容易引发不知情的社会公众对某一事件出现“抱团”的心理。比如邓玉娇案件,由于案件的发生地(某宾馆)、涉案人员(某官员干部)的特殊性,从而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加之部分媒体为了吸引公众眼球,对事件进行了有倾向性的报道,于是社会对邓玉娇无罪,邓贵大、黄德智是“自作自受”的呼声就越来越大,还有网友对邓玉娇这种用刀子对付腐败官员的做法拍手称赞,个别“热心人士”还奔赴现场“深入调查”及声援。这种做法及观念极大地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审判工作,在法院对此案件未经审理之前,社会已经对判决贴上了标签。然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邓玉娇是否无罪,是否存在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这些都需要法院经过法定程序进行最终确定,公众对法院的审理及判决可以行使监督权,但绝对不拥有对审判的干预权。这种用所谓的“道德”绑架审判的做法,会让法律的信仰在社会中慢慢弱化,屈服于“民意”的司法判决,必然会影响到它的公正性,而且一旦开了不好的先例,也会让以后的判决无所适从。这种做法实则是社会公众对审判独立实施的一次集体犯罪,其危害是巨大的。

  审判去“道德绑架”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审判工作不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是法治的必然要求,这需要在整个社会建立起公众对法律的信仰,信仰法律是“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保障,信仰法律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武器。首先法律在制定和完善时要考虑相关因素。对犯罪动机、社会危害程度等进行细化,并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严格适用;同时要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实际上我国法律对于上述情形均有规定,但是部分群众并不了解,认为法律不考虑“人情”,邓玉娇是否出于自卫、是否存在精神疾病等都需要社会声援才能得到司法机关的重视,这是对法律存在误解而产生的后果。其次媒体要加强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不能为了“博眼球”就对待查证的案情作出有倾向性的报道,在社会造成“司法不公”的恶劣影响。再次要提高司法机关队伍的使命感和责任意识,敢于依法办案,敢于接受群众监督。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案件外,审判一律公开,做到程序公正透明,审判不被舆论影响。最后要对通过网络等渠道恶意传播谣言从而影响审判工作的人员加大教育和惩罚力度,不能让他们以一句“据知情人士透露”而免责,不能让他们打着“言论自由”的幌子而恶意引发社会恐慌。

  道德是一种美德,我们不能用美德来“绑架”他人,更不应当让它成为“多数人暴政”的源泉。
来源:政工室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