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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电影引发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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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阿妍  发布时间:2014-11-24 10:42:56 打印 字号: | |
  《双重阴谋》——这部年代有些久远的美国电影是大学刑诉老师在一次课堂上推荐给我们的,也促成了我与双重处罚禁止这一概念的初次触电。电影讲述的是女主角莉比因被误判杀夫而入狱,后发现这一切都是丈夫设下的圈套,出狱后为了报复而真正杀死了丈夫。但因为在法律层面上莉比早已将丈夫杀死,并为此在监狱服刑十年,因此出狱后即便莉比在现实层面上真的杀死了丈夫,也没有再次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便是我第一次接触到禁止双重处罚原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一事不再罚”制度,虽然这跟之后所学的不尽相同,但却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和浓厚的兴趣。

    禁止双重处罚的具体含义是什么?英美法系上的禁止双重处罚原则被包含在禁止双重危险之中,其基本含义是一个人不能因同一行为或同一罪名受到两次或多次追诉或处罚。其主要功能是防止国家滥用追诉权和处罚权,从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该原则最初适用于刑事或是民事领域,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为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西方国家行政处罚领域才渐渐引用了这一立法理念。《双重阴谋》这部电影便是从刑诉上的禁止双重处罚制度出发,构造了离奇的故事情节,从电影的结局来看,也符合社会的一般善恶观念。

  禁止双重处罚这一原则的存在到底有什么意义?看完这部电影之后我是这样思考的:它是一个既保障人权的制度,但如果不规范利用也可能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之所以说它保障人权是因为国家虽拥有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权,但同时也有义务保持节制,正所谓“上帝也没有权利给予两次相同的惩罚”。一个人如果因为一次违法犯罪行为而陷入了重复的处罚可能之中,那么他在精神上以及身体上都会遭受着来自未来的恐惧,这是一种无形的折磨,不符合人性也容易造成公权力的扩大与滥用,因此禁止双重处罚原则是一种人权保障制度。之所以说它也有可能会侵犯公民权益,是因为冤假错案的发生可能是他人的栽赃陷害也有可能是国家机关的失职错判,无论是哪一种情形都让当事人遭受了不应有的惩罚与痛苦,但在这种伤害已经造成的情形下,我们要做的是对当事人进行弥补,而不是纵容当事人去打击报复甚至借机犯“不需受罚”之罪,不能让他人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的可能之中。有人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决会容易让人心生恨意,而恨又是一种强大的力量,它能从持续的行为中得到满足与动力。对于我们来说,绝对不能存在一种制度去纵容这种力量的产生。所以电影中女主角的做法虽然让人“大呼过瘾”,但也不是提倡之举,发生在现实生活中也并非不会受到司法的制裁。当然,这也对司法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我们面对的是智商越来越高、演技越来越好的违法者和犯罪人。

  那么禁止双重处罚原则在我国是否存在呢?有学者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与禁止双重处罚原则相似,而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明确规定了“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这便是“一事不再罚”制度在我国法律上的体现。这一规定无疑为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也说明了我国的一事不再罚,仅仅是一事不再“罚款”。但实际上,我国从法律上虽然没有规定对除罚款以外其他行政处罚的限制,可从实际操作上来看也很难对同一违法行为同时给予两次以上相同的其他形式的行政处罚,一是对于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责令停产停业这几类行政处罚来说,行政机关根本不可能同时重复的进行,如在甲行政机关吊销当事人的许可证之后,乙行政机关从实际上就不能再对当事人再进行吊销许可证,这不仅不具备任何意义,也不具备现实可能性。二是对于行政拘留这类的处罚,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所以不存在多个行政机关重复进行行政拘留的问题。三是对于警告这类的处罚来说,即便给予两次也达不到纠正违法行为的积极功效,行政机关在现实中也很少如此处理。因此,我国虽然只对罚款进行了一事不再罚的明文规定,但实际上行政机关在进行处罚时对于其他类的处罚措施也并不会“再罚”。
来源:政工室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