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一种剥夺生命权的刑罚,是人类刑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刑罚种类在我国从先秦时期一直延续至今。
就死刑适用的对象和范围来说。我国自奴隶制时期起,死刑就已经在维护统治上发挥着重要作用,秦王朝建立以后,实行严刑峻法,更是将死刑广泛应用于各类犯罪和各类人群,并广泛实行连坐制度。纵观封建社会的死刑适用,无论是危害皇权的罪行还是偷盗杀人的行为,都有可能被处以死刑,并且不同阶级地位的人在适用死刑上标准极不统一。而如今我国的死刑仅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并独创了死缓这一制度,同时对未成年人、孕妇、老人等群体在适用死刑上更是有着严格的规定。今年10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对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9个罪名取消死刑适用,若草案通过,我国的死刑罪名将降至46个,这些都无疑体现出了我国在人权保障和法治文明发展上的进步。
就死刑执行的方式来说。死刑在我国古代作为“五刑”的最后一环,是当时最残酷的刑罚,这种残酷不仅仅是因为剥夺了生命,还因为行刑方式的残忍。在先秦时期,特别在商朝,死刑的种类高达十几种,如活埋、剖刑、炮烙等,几乎每一种都是让被执行者忍受了巨大的疼痛之后再死去的。汉朝建立后,重视总结秦亡教训,实行“德主刑辅,明德慎罚”,在景、文帝时期废除了肉刑,法定的死刑也仅为枭首、弃市、腰斩三种。秦汉之后,在隋唐时期死刑的种类逐渐减少,残酷程度变得适中。隋文帝在开国之初提倡轻刑,到了唐朝,便开始出现了以绞、斩为中心的法定死刑执行方式。但好景不长,到了封建社会的后期,死刑行刑方式又呈现出了种类和残酷程度增加的逆转趋势,并开始出现凌迟这一“千刀万剐”的执行方式,其残虐程度不言而喻。然而,死刑的残忍程度实则与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息息相关,正所谓“族秦者秦也,非天下也”,历史上以暴政来统治的朝代,无论中外无一不因暴政而亡国。新中国成立之后,虽然并没有废除死刑,但执行方式日趋人道和文明,死刑不再公开进行,而是在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改变了以往示众以增强威慑力的观念和做法;同时死刑采用枪决和注射等方式执行,进一步减轻了受刑人的痛苦,这无疑是符合人类文明进程的,是进步的。
当然,死刑作为一种古老的刑罚,更是一种文化的积淀,在这其中也有值得我们学习、继承的积极有益思想,如死刑的复核制度、复奏制度。死刑复核制度是指报请皇帝批准判决死刑的制度,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的制度,我国早在北魏时期,死刑复核、复奏制度就被正式确立为了法律制度,到了唐朝便更加完备和缜密,形成了 “三复奏”、“五复奏”的制度,到了清朝更是发展成了“秋审”、“朝审”等“国家大典”,它的出现既体现了统治者对司法审判的控制也体现了对民众的体恤,更是慎刑思想的集中表现。如今,我国对死刑在个案的适用上仍然十分谨慎,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将部分死刑的复核权下放至高级人民法院,但自2007年起全面收回了死刑复核权,对于死刑的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之外一律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立即执行死刑的命令必须由最高院院长签发,这无疑是对我国古代慎刑思想的继承和发展,但对于死刑的判决与复核我国仍需在现有体制上加大监督力度,以及进一步强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疑罪从无”思想,因为毕竟死刑是一种不可逆转的刑罚。
死刑,可以说在每一个民族或是国家的发展过程中都存在过,著名法学家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曾指出,死刑违背人道主义,没有存在的必要,主张废除死刑。目前,世界上已有近半数国家实际上废除了死刑,而死刑在我国的存废问题也是一直以来讨论的焦点话题。有人认为无期徒刑的强度足以阻止犯罪,而且这种持续性的刑罚更能起到惩罚和教育的作用,因此在中国也应当与时俱进的废除死刑。但我认为,比起直接废除死刑,在我国现有国情民意下“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才是更合理的做法。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我国目前仍存在一些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全、人身安全的犯罪,加之部分公民仍有“杀人偿命”、“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传统观念,操之过急的废除死刑很有可能会引发社会恐慌和新型犯罪的出现,因此我国的死刑改革应当循序渐进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