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入推进全民守法格局的形成。由此,权利的救济理应回归法治的理性车道,摒弃“无序超车”。
法治维权需多元联动。随着社会的发展,矛盾纠纷的处理是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项系统工程,群众诉求的满足呼唤纠纷处理的多元联动。建立民意沟通机制,实现诉调对接、协同化解,需要社会各界积极推动诉讼与非诉讼调解协调衔接的“大调解”格局,准确把握矛盾化解的切入点,真正做到“群众有诉求,组织有回应,矛盾有解决”,深入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拓展群众维权的广度,畅通群众维权的道路。
法治维权需理性导入。矛盾调处组织对于纠纷进行司法程序的导入应回归法治的理性,不应仅局限于“导诊”角色,而应发挥“坐堂会诊”功能,在告知纠纷当事人进行司法救济时,应运用法律思维对其理性引导,勿让当事人走入救济歧途。理性导入的价值意义还在于“导准”,即应帮助当事人进行客观评估,判明诉求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及可能面临的风险,更不能充当纠纷当事人的“诉讼掮客”,诱惑其迷失于超越法律边界的“漫天要价”之中,从而丧失维权理性。
法治维权需尊重规则。既然权利通过法律赋予,权利的维护也应必然遵循法律救济的程序,那种不愿起诉而又喧嚷着要求主张权利、要求司法裁判而又要肆意绕开法律程序的种种荒诞之举,均应是在依法治国理念下予以摒弃的。司法程序是实现正义的载体,无视依法进行权利救济的规则,甚至无序超越维权的“法治车道”,其后果是对法治之路的堵塞,也将成为全民守法的“桎梏”。
诉求的多元回应,权利救济的理性导入以及对司法规则的尊崇,便是对增强全民法治信仰,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有力回应与自觉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