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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需要关爱,更离不开智慧
——兼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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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付勋艳  发布时间:2014-12-02 15:22:47 打印 字号: | |
  在网上看到一则小文——《只有受害者才能看得见的广告》:西班牙的街头伫立着一块广告牌,乍一看很平常,却是西班牙当地一个为孩子和孤儿提供援助的风险基金特意设计的。这则广告的特点在于:成年人看不见!任何身高超过4英尺5英寸的人,只能看到一张沮丧的孩子的脸庞和一行并不醒目的文字:“有的时候,虐待行为只有正在遭受着虐待的孩子本人才了解。”大多数人都会不知所云。但如果是孩子,从他的角度就能看到完全不同的另一个画面:小男孩的脸严重淤青,并配有非常突出的一句话:“如果有人伤害你,请给我们打电话,我们会帮助你”,旁边还有基金的电话号码。

   这是充满关爱且智慧满满的设计师精心设计的效果,通过镜子不同的透镜层,能够从不同的角度看到不一样的图像。假如没有这层设计,所有人都能看见小男孩的伤痕,那么带有暴力倾向的家长一定会想方设法不让孩子接近这块广告牌,这则宣传广告也就形同虚设,没有丝毫意义。

   想到在我国,近些年来频繁曝光的侵犯未成年人的恶性事件令社会震惊。近日,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反对针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条款引人注目;但从未成年人视角来看,却并不能让他们有多欢欣。

   比如,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是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但其并未考虑到受家庭暴力侵犯的未成年人的特点。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无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但在绝大多数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事件中,其父母本身通常就是加害人,怎么能指望加害人自己为受害人申请人身保护呢?而其近亲属由于加害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为受害未成年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现实可能性十分微弱。

   此外,广受关注的父母施暴将被剥夺监护权的规定也有遗憾。征求意见稿虽然重申了民法通则与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剥夺与转移监护权的规定,但并没有解决剥夺监护权条款之所以成为沉睡法条的原因,即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是谁,相反却细化了被剥夺监护权的父母可以在三个月后申请恢复监护权。

   对比西班牙援助儿童的公益广告,国内立法这种对儿童权益意识的缺乏与成年人本位立场,确实有点令人遗憾。保护未成年人,不仅需要关爱,还需要智慧。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