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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 老赖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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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磊磊  发布时间:2014-12-08 09:13:32 打印 字号: | |
  中国有句古话: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现如今,天经地义的事,还要闹到法院维权的,可谓是屡见不鲜。日前,鼎城区法院贺家山法庭就审结了这样一件案子,借钱时被告花言巧语,信誓旦旦月底就还,但到了还款之日,原告催讨时,被告要么躲着不见,要么声称没钱,被原告催的没办法了,最后就直接翻脸,扬言反正没钱,爱咋办咋办。无奈之下,原告只能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庭,诉诸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3年11月的一天,被告王某找到自己的好朋友原告李某,声称自己因搞工程需要垫资,但现在资金困难,想先向李某借10000元周转,并保证月底就还。碍于情面并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李某借给了王某10000元,两人打下欠条,并约定了还款日期,但未约定还款利息。转眼到了还款日期,李某找王某要钱,王某推脱说没有现钱,等年底结了工程款再把钱还给李某。无奈的李某只能回家再等。到了年底李某再到王某家里催讨时,王某又推到过完年再还。过完年李某再去找王某的时候,只见到了王家大门上的铁将军,王某竟然外出打工了,还改了手机号码。

   李某这个时候才明白过来,自己当初的好心借钱竟然换来了王某的冷脸相待。经过大半年东奔西跑的打听,终于皇天不负苦心人,李某打听到了王某现在的联系方式,满心欢喜地打电话过去问钱的事,王某却说自己刚买了车,没有钱还给李某。李某此时才坚信王某这是打算赖账了,心中懊恼后悔之余,气愤不已,遂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了法庭。

   贺家山法庭承办法官审理该案后,审核了证据,查明了事实,认为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在举证期间向法院提交了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欲证明被告于2013年11月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逾期未还的事实,且又提交有原告向被告催讨欠款的电话录音加以佐证,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又欠条表明还款日期为借款当月月底,但并未记载借款利息,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种类为定期无息借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月息1.5%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逾期还款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10000元及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借款利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来源:贺家山法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