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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起诉保证人还款 法院判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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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佩佩  发布时间:2014-12-10 14:54:03 打印 字号: | |
  债权人未起诉借款人,而是起诉保证人,是否应予支持?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保证人偿还债权人10万元及利息。

  胡某某、张某某与吴某某系朋友关系,张某某因做生意资金紧缺,遂向吴某某借款10万元,约定了还款日期与利息,但吴某某要求胡某某作保证人,胡某某在借条上签字担保,还款日期到后,现张某某未偿还借款,吴某某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胡某某承担偿还的保证责任。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理查明了案件的事实,法院认为被告胡某某作为担保人,未约定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胡某某应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胡某某承担偿还责任后,可以依法向张某某追偿。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通过案件的审理,主审法官提醒大家,在借据上签字担保是要负法律责任,担保人一定要慎重,且应写明担保方式及期限,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信访办 监察室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