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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达成协议 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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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佩佩  发布时间:2014-12-16 10:37:25 打印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由常德市鼎城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达成的调解协议。

   2014年8月,李某某驾车行驶在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由于驾驶不当,将行人陈某某不慎撞伤,后鼎城区交警部门介入处理。由于后果不算严重,双方当事人在常德市鼎城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达成了协议,由肇事者赔偿伤者各项损失5万元,双方当事人一直同意申请法院依法确认该协议,使其具有国家强制力。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查,人民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依法裁定确认。
来源:信访办 监察室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