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宋某因和他人在借还稻谷的数量上起了纠纷,竟用菜刀将他人砍成轻伤。近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底,村民宋某向田某借了一些稻谷。2014年2月14日中午,宋某打电话要田某将借其的稻谷拖回。2月16日,田某邀约了本镇村民梁某、罗某驾驶二辆三轮车来到宋某家拖稻谷。期间双方为稻谷的数量问题发生纠纷,宋某随即持两把菜刀追砍被害人田某,田某顺手拿起一塑料桶和拖把拦挡。宋某见砍不到田某,恼羞成怒,突然将手中的一把菜刀甩向田某,砍在田某的左面颊上。后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田某某左面部刀砍伤及左耳部刀砍伤,属轻伤一级,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因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