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工作不仅需要思维的严谨与缜密,同时也需要掌握说话的艺术。所有的法庭活动不过是一种语言的表达、理解与反馈活动,正如麦考密教授所言“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当然,属于公文事务体的法律语言主要风格特征是庄重性、严密性,这是由法律工作性质所决定,但是同样的意思,用不同的方式来表达所收到的效果却是大相径庭。掌握好言语技巧,对于提高司法效率、定纷止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言语技巧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什么时候该说什么话,二是该说的话要怎样说。结合执行工作,这两点更是尤为重要。在执行一起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的案件时,我们拟对其采取拘留措施,被执行人不以为然,认为在拘留所“睡”15天就出来了,钱还是不用赔。在去拘留所的路上针对他傲慢的态度,我们对其说理、说情并陈述利害,被执行人终于在拘留所门口答应了给付赔偿款。在执行遇到阻碍时,采取合理的言语技巧可能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针对那些有能力而不履行的,有时几句话可能会比强制措施更为有用,而且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省了司法成本、加快了结案速度。
在我看来,要想能运用较高的言语技巧,一是需要丰富的法律知识与实践经验的积累,二是通过申请人提供等方式充分了解被执行人个性特征。如此,便能做到知己知彼、游刃有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