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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行且珍惜:夫妻扶养当善始善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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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亚伟  发布时间:2015-01-20 08:57:32 打印 字号: | |
  近日,鼎城区法院黄土店法庭依法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周建军秉承夫妻间有相互扶养义务的法律规则,从维护妇女权益出发着力调解,最终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 

  原告金某起诉,称其与被告高某于2012年农历五月初六经人介绍认识,同年8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加之被告婚前隐瞒病史,婚后双方仅同居生活一天,被告即回娘家居住生活至今。原告于2014年3月11日向鼎城区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同年5月7日依法判决不准予离婚,之后双方仍分居生活,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其与原告婚前在一起生活了几个月,建立感情基础后才登记结婚,原告对此并未否认,据此本院可以认定双方并非草率结婚,而被告婚后生病后,原告也及时去看望了被告,并支付了部分医药费,可见双方是有感情的,原告初始也履行了扶养义务,而原告所称的双方相处时间短,却是因被告身患重病需长期住院治疗,期间原告亦未尽到相应的扶养义务,另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婚前隐瞒病史,另查明被告后期仍需辅助治疗。

  考虑到上述事实,周法官决定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周法官首先告知原告“一日夫妻百日恩,你再次起诉离婚,而你老婆此时却每月需数千元的费用治疗重病,对一个原本并不富裕的家庭这将是重大的负担,建议你考虑下是否同意给你老婆适当的补偿”,在周法官的悉心开导下,原告承认了自己在扶养被告方面存在不足,如被告同意离婚,愿意一次性支付被告3万元,周法官把该意见传达给被告,同时告知现原告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可见其心意已决,另如条件符合,法院会依法判决准予离婚,而原告愿意补偿也是尽到了自己的扶养义务,建议其酌情考虑下。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原、被告离婚,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3万元。
来源:黄土店法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