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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存隐患 法院判决息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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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建军 付勋艳  发布时间:2015-02-06 09:37:09 打印 字号: | |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农村建房纠纷案,判决原被告双方按六四比例分担责任,经二审维持原判。

  2013年3月,两原告丁某夫妻准备在鼎城区某乡修建五间三层外加地下负一层的楼房一栋,已有五年从业经验、但没有建筑业从业资质的农村泥瓦匠包工头被告肖某承接了这笔生意,两人协商后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了房子修建范围及价格、质量、职责分工、付款方式等事项。在实际建房过程中,原告提供原材料、进行房屋布局及结构设计;被告组织泥工、木工进行施工。同年10月,房屋主体竣工。2014年3月,原告认为被告擅自更改房屋设计,导致房屋安全性下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结构安全性鉴定,鉴定意见为:……房屋结构安全性必须采取措施;修复方案为粘钢加固;修复费用评估为264682.0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原、被告应适用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为发包方,被告为承包方。其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规定: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农民住房建设管理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由此可见,原告要修建五间三层外加地下负一层的楼房,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找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企业来承建,并提供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现原告将房屋发包给被告肖昌勇个人承包施工,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对原告的损失,由原、被告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黄土店法庭 办公室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