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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无钱打官司 几番调解止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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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才平  发布时间:2015-03-12 09:33:24 打印 字号: | |
  日前,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灌溪法庭受理的原告张一某与被告张某、胡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在灌溪法庭主导下,在辖区的长岭岗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陪审员杨宏民的参与下,经过多轮的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在被告张某、胡某履行部分给付金钱义务后,原告张一某书面向灌溪法庭申请撤诉。

  2013年9月14日上午10时许,原告张一某受被告张某的雇请,在为被告胡某从事房屋修建过程中,不慎从楼下跌下,经鉴定原告张一某颈椎骨折并截瘫,构成二级伤残;胸椎粉碎性骨折伴神经根断裂,构成九级伤残;右尧骨远端骨折,肋骨骨折,构成二个十级伤残,同时需配置辅助用具。原告张一某家为治疗先后花去医疗费用二十三万余元。后经乡镇村委会调解,二被告给付了部分费用,但远未达到原告张一某的要求。

  原告张一某受伤后,原本并不富裕的家庭更加举步维艰,刚新建的房屋停工,刚外出务工的爱人必须回家照顾 ,在外读书的儿子面临辍学。在长岭岗乡党委、政府的扶助下,原告的爱人坚定了生存的勇气,并为其解决了一些实际困难。经乡调解委员会四次调解无效,原告的爱人走上了法律维权之路。

  针对原告的特殊情况,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灌溪法庭会同院立案部门解决了立案的问题,对应交的案件受理费实行了缓交。法院立案后,先后二次组织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在长岭岗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助下,在该乡人民陪审员的杨宏民的参与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赔偿金后,原告申请了撤诉。应由原告方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来源:灌溪法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