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老人死后宅基地起纠纷 法官查明真相定纷争
分享到:
作者:律伟  发布时间:2015-03-16 08:52:40 打印 字号: | |
  近日,鼎城法院审结了一起王某在购置的宅基地上建房被“堂嫂”阻止,遂请求依法排除妨害的案件。经法官多次到当地居民中走访、向有关部门调查。法院最终支持排除妨害。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于1990年经人介绍到刘某、李某夫妇家庭当养子。被告张某系刘某的哥哥甲某的儿媳妇。2002年6月,刘某因病去世。2003年1月7日,李某在其妹妹和他人的见证下,将其所有的座落在村里的二间一偏木结构房屋以37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王某和家人居住至今。后王某因房屋破烂准备撤除重建时,被告张某以房屋地基属甲某所有其有权继承为由阻止。诉争房屋的地基是甲某与刘某分家时,因老宅基地分给了甲某,甲某用其承包责任田与他人调换后又分给刘某、李某夫妇。

  王某与刘某、李某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王某以相应的对价购买了房屋,并实际占有使用,应当认定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王某对诉争房屋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本案诉争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是甲某、刘某兄弟分家时因老业分给了甲某,由其与他人通过调换的方式分给刘某、李某夫妇的,不属于甲某的遗产。王某取得房屋后进行修缮是其对物权的合理行使,张某进行阻止使王某的物权受到了现实或可能的妨害,王某可以请求排除。

  法官建言:这是一起典型的因亲历事件的当事人均已过世,时间久远,为争夺利益而引发的案件。同时也显示了道德的缺失。我们倡导的是权利、义务相对等的观念,在老人在世时应多些照顾,在老人去世时自然也会更得到他们的垂青。另外,在宅基地使用权人变动后,应主动到有关部门变更。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纠纷,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纠纷。
来源:武陵镇法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