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砂石厂在王某的房屋旁修建隔音墙的施工过程中,致使王某的房屋成危房。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王某一纸诉状将该厂诉至鼎城区法院。
王某的房屋与某砂石厂的场地相邻。2013年9月,某砂石厂修建隔音墙,后王某的房屋开裂。2014年3月3日,常德市鼎城区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对王某的房屋损坏原因、程度进行了鉴定,鉴定报告认为,王某的房屋属农村自建房,建筑质量不可能达到现行行业标均,结构上存在缺陷,局部基底持力层较软软,上部结构整体较差,抵御抗振动的能力较差,因此,对频繁的振动影响较为敏感,故振动致使房屋原有裂缝加剧。现房屋属危险点房(B级)。2014年1月6日,湖南某司法鉴定所对王某的房屋所需修善费用进行了鉴定,鉴定报告认为,王某房屋的修缮加固费用为34800.67元。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某砂石厂厂一次性补偿王某房屋维修费15 000元, 3日内一次付清。王某的其他经济损失由其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