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合同违约应担责 不能证明的损失不赔偿
分享到:
作者:罗平  发布时间:2015-04-27 16:18:55 打印 字号: | |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有违约行为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我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碎石场与被告xx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2013年10月21日,原告因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需要,委托被告xx公司代办矿山储量年报资料编制工作并签订《合同》,合同约定:被告xx公司为原告代办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及资料编制工作,工期自2013年10月21日至2013年10月31日,被告xx公司应按时完成原告委托的代办事项,逾期按本合同总额的3‰/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前期工作费5000元。但被告xx公司至今未向原告交付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及资料编制成果,致使原告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延续登记,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遂向我院提起诉讼。

  原告x碎石场与被告xx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支付了前期工作费5000元,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xx公司至今未向原告交付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及资料编制成果,已构成违约。被告xx公司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按本合同总额的3‰/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前期工作费5000元,支付违约金10800元的诉讼请求,我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未交付矿山资料编制成果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0万元诉讼请求,现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实被告因未交付矿山资料编制成果而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50万元,若其有新证据能够证实被告因未交付矿山资料编制成果而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50万元,可以另行起诉,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未交付矿山资料编制成果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0万元诉讼请求,我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xx公司给付原告x碎石场违约金共计15 800元,驳回原告原告x碎石场其他的诉讼请求。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