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人为乐本是一大美德,但若助人者不具备保护自己的法律意识,则也会成为惹祸上身的导火索。
原告xx银行与被告涂x、王xx、杨xx金融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受理。原告诉称被告涂x、王xx因购农机缺乏资金,向原告申请贷款。经双方协商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约定两被告贷款10万元,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原告按约向其发放了贷款。两被告贷款后,未能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现贷款已逾期,故原告诉请法院。被告涂x辩称,贷款合同及借据虽是本人签名,但本人并未用钱,而是原告单位信贷经办人与实际用款人涂x国商量好后要被告涂x、王xx签名。涂x国是实际用款人,且被告涂x本人亦没有偿还能力。被告涂x就其辩解主张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在本案中,被告涂x、王xx以被告涂x为代表向原告申请贷款,原告与被告涂x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约给被告涂x、王xx给付贷款,被告收到贷款后,将贷款交给他人使用,这是被告对其权利处分的个人行为,与原告无关,故法院判决被告涂x、王xx应按借据和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