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永恒的朋友,只有永恒的利益,这是商场上风行已久的一句话,近日,法院受理原告湖南省xx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鲁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为合作已久的商业伙伴却因货款未及时到位而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被告因其承建的xx产业园建设工程需要,与原告签订了一份《管桩购销合同》,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且双方在2014年1月23日进行了结算,被告截止结算之日尚欠原告货款319568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予偿还,为此诉请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319568元及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被告曾一度对法院工作人员避而不见,并称宁可拿钱打官司也不愿意还给原告。后经法院承办法官多次联系并耐心劝导,被告终于道明真实想法,对于还款他没有一点意见,钱早就准备好了,但是原告方起诉至法院这件事情,连律师函都没有发给他,也从未告知他,他与原告本是多年的商业伙伴,心中相当气愤。弄明原因后法官积极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终于双方一致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