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在法庭说:“梁某,我们的儿子2岁了,你就见过3次,一次在出生的时候,其它2次都是在法庭上,你都不配做孩子的爸爸。”梁某就是本案的被告。
原告杜某(女)与被告梁某(男)自由恋爱并于2010年8月登记结婚,原、被告结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也没有共同语言。梁某对孩子及杜某漠不关心,导致了夫妻关系不和,最终使得夫妻感情破裂。杜某于2015年3月10日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梁某离婚,婚生子随杜某生活,梁某承担部分抚养费。
杜某讲述了自己的痛苦,孩子出生后,生活都是由外公外婆花费与照顾,梁某没有看过孩子,也一直没有给过抚养费,甚至还换了电话号码,一直不跟杜某联系,梁某就没有尽到一个做父亲的责任,希望法官能够支持自己的诉求。在杜某讲述的过程中梁某也没有反驳,后经过法官调解,梁某同意与杜某离婚,愿意孩子随杜某生活,每月承担400元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