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的好:远水不救近火,远亲不如近邻。但今日对薄公堂的就是昔日邻居。
2011年9月,被告陈某将其住房拆除,修建了一栋二间八层楼的住房,2012年2月,原告唐某发现自己的房屋墙体开裂,有较为严重的对穿裂缝。经鉴定,唐某的房屋系D级危房,需拆除重建,费用为282 030.87元。后唐某多次要求陈某赔偿,而陈某却以种种理由推诿。故唐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重建费用及鉴定费共计288 030.8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新建房屋时未严格按照建筑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基础受到过大附加应力所致,责任在于被告,故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唐某赔偿经济损失288030.87元。
如果当初被告陈某在建房时能合理考虑到邻居的利益,或许不致造成昔日共同生活多年的老邻居今天对簿公堂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