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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学生将自己“推”上了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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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凌  发布时间:2015-06-16 15:14:3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武陵镇法庭审理了一起在学校发生的学生受伤案件。原告邓某(化名)与被告王某某(化名)均系鼎城区某中学的学生。2013年5月6日下午下课后,原告与曾某(化名)抱在一起在学校操场上面的教学楼前的空地上看别人打球,王某某(化名)突然从后面将原告与曾某(化名)推下操场,造成原告当场右手臂尺桡骨骨折并神经血管肌腱损伤,右尺神经挫伤,右指浅屈肌腱挫伤。原告邓某(化名)鉴定已构成八级伤残,原告造成了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种损失费用共计202 128.8元。因此事发生在学校,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被告常德市某中学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原告将两被告及王某某的父母诉之法院。

  经法庭调查审理,法院作出判决:原告邓某的经济损失186 789.8元由被告常德市某中学赔偿56 040元;由被告王某某赔偿102 735元,该赔偿款项由被告王某某的监护人支付;其余经济损失由原告的监护人承担。上述赔偿款项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驳回原告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初中生是未成年人,年纪较小,各方面的能力还较弱。在此案件中,被告王某某自己也没有想到不经意的一推,让邓某伤得如此严重,让自己的父母承受了极大的经济压力和心理压力,也把自己推向了被告席。笔者希望,原被告都要吸取教训,不管是在哪里都要以安全为重,自我保护的意识要增强,在遇事之前都要好好的想一想,有没有危害到自己和别人。
来源:武陵镇法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