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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履行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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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易宇平  发布时间:2015-07-15 08:25:07 打印 字号: | |
  行政机关的代履行行为违法,但已履行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了确认违法的判决。鼎城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行政案件。

  旷某是桥南某商厦的所有权人,该商厦与桥南市场六区东面毗邻通道是经规划、审核确定的室外消防车通道。旷某认为其对室外消防车通道享有一半的土地使用权,遂在该通道堆放砖块、钢板以及构建钢架。某区消防大队发现后,向该商厦的物业服务公司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又向旷某本人送达了催告书。但在催告书规定的最后一天履行期限内,某区消防大队向旷某送达了代履行决定书和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于当日代履行完毕。旷某遂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某区消防大队作出的代履行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旷某对该毗连通道享有一半的土地使用权,且旷某并未将自己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申请为室外消防车通道,而是该商厦的物业服务公司申请作为室外消防车通道。将个人享有的利益用作公共设施予以占用,侵犯了个人的合法权益。某区消防大队在催告期限届满之前就实施了代履行行为,其代履行行为认定事实不清、处理对象有误、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但被诉行政行为已履行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当确定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综上,法院作出了确认代履行决定违法的判决。
来源:行政庭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