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通过主审法官的认真调查,最终作出缺席判决。
周某某系某市场经营皮鞋业主,丁某某于2011年5月至2013年4月到周某某经营的门面进货,后经双方结算,丁某某尚欠周某某货款1.4万元,并于2013年6月出具欠条一份,但此后丁某某一直未偿还货款,周某某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4万元,并按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延迟给付期间的利息。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丁某某送达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在开庭当日,丁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判。在法庭调查环节,对周某某出具的主要证据——欠条原件,法院在审查后予以采信,周某某诉求得到法院支持。最后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丁某某向原告周某某偿还货款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