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自愿履行法定程序而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法律则赋予了其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婚后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也应由夫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这就是基于夫妻关系而享有的法定权利及负担的法定义务体现的一个重要方面。
2015年4月22日,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田某、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1年1月29日,被告田某向原告李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之后因被告田某以种种理由未偿还借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田某、彭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
被告田某向原告李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原告已将5万元借款本金交付被告田某,借款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彭某主张其与被告田某已于2013年协议离婚,且对借款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法院认为,该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田某与被告彭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没有书面约定,对债权债务的处理离婚协议书中也没有约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被告彭某对与被告田某离婚之前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法院判决被告田某、彭某共同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