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不慎受伤,包头、房主是否应赔偿经济损失?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包头、房主共同向雇员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刘某某承包郭某某的房屋维修工程,雷某某于2014年6月7日受刘某某承包工程的现场负责人文某某雇请从事工地帮工,当日10时雷某某在屋面工作时跌落,导致腰部、双足脚后跟部受伤,在常德市某医院住院15天,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刘某某、郭某某经支付少许医药费后均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故雷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某、郭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理查明了案件的事实,法院认为被告刘某某接受了原告雷某某提供的劳务,但其在原告雷某某提供劳务的施工现场,没有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且无相应的建筑资质,被告郭某某明知被告刘某某无相应建筑资质,仍将房屋维修工程发包给其承建,故被告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对原告雷某某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雷某某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本人亦有较大过失,应对自身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故法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