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在结婚时给付女方彩礼2万元,后因双方感情破裂,男方要求女方返还2万元彩礼,人民法院是否应判决予以支持?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判决女方向男方返还彩礼3000元。
戴某与粱某于2013年年底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4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并按农村的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戴某向粱某给付了彩礼2万元,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结婚没多久就分居两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粱某的夫妻关系,并要求粱某返还彩礼2万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被告粱某对原告戴某给付彩礼2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被告粱某现因患病经济困难,无力偿还彩礼钱,同时法院也查明原告戴某因给付彩礼造成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且考虑到双方经济困难,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