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拖欠燃气费案件,通过主审法官的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圆满解决了纠纷。
某燃气公司与曾某某签订了一份《管道燃气安装与供气合同书》,约定为曾某某安装燃气管道并供气,曾某某则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费用。此后燃气公司履行了管道燃气安装与供气义务,但之后曾某某不主动配合供用燃气费的收取,拖欠燃气公司燃气使用费8万余元,燃气公司多次催讨无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曾某某立即支付拖欠的燃气使用费,并按每日3‰支付拖欠燃气使用费的滞纳金。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曾某某辩称拖欠燃气使用费属实,愿意支付,但希望原告对滞纳金予以放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无争议,愿意接受调解,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支付欠付燃气使用费8万余元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