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后转借,“中间人”是否应偿还借款?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通过主审法官审理,最终依法作出判决。
2013年5月,许某某向姚某某借款20 000元,并向姚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许某某又将该借款转借刘某某,刘某某也于同日向许某某出具了借条。此后,许某某以该借款实为刘某某所借、其未使用该借款为由拒不偿还,姚某某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许某某偿还借款。
法院经审理,确认了被告许某某向原告姚某某借款20 000元的事实,并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姚某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而被告辩称的该借款实为案外人刘某某所借的主张,属被告与案外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向案外人主张权利,法院在本案中依法不予处理。法院最后判决:被告许某某偿还原告姚某某借款本金20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