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文】
民事主体在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可通过法定程序获得相应的保护,但这种法定保护并不是无期限的,诉讼时效便是法律对民事权利主体向法院申请保护其权利的期限限制,一旦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在民事义务主体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时,民事权利主体则丧失了胜诉权,即法院并不会对民事权利主体的该权利进行确认并采取相应的法定保护了。
【案情简要】
2007年7月25日,法院受理了原告sn公司诉被告金x、xx公司破产清算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判决被告金x给付原告sn公司物款224万元,被告xx公司破产清算组对被告金x的应付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xx公司破产清算组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x追偿。2007年10月8日,该案原告sn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法院依据其申请裁定扣划该案被告xx公司破产清算组的银行存款237万元,并于同年10月15日执行完毕,2007年10月25日法院向被告xx公司破产清算组送达了结案通知书。2015年3月18日, xx公司破产清算组以行使追偿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x给付代付的货款、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237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xx公司破产清算组在另案中依法被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在执行过程中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依法可以行使追偿权。但对于其追偿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有两种不同意见。
【分歧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鼎城区人民法院扣划xx公司破产清算组的银行存款,并于2007年10月25日向其送达了结案通知书,应为xx公司破产清算组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原告xx公司破产清算组虽诉称曾多次向被告金x追偿,但未提供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被告金x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成立,法院依法驳回原告xx公司破产清算组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之规定,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该案中xx公司破产清算组自2005年xx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该破产案件至今尚未结案,其对外债权的诉讼时效应一直处于中断状态,故其对外债权应未过诉讼时效。
【笔者评析】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的法律适用并没问题,但对于该法条的理解却有不同意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应产生的是自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法律效果,而破产案件本身的审理过程这一状态,并不能当然的导致诉讼时效一直处于中断这一状态,如若按照上述第二种意见的理解,法律规定的中止更为合适。
再者从立法者的立法本意而言,其所以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是为接收破产企业债权债务的破产清算组重新给予一定的时间,更好的保护破产企业的权益,但该时间如果超过原债务的诉讼时效,甚至于破产案件结束才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显然是违背立法本意的。
该案最终判决驳回原告xx公司破产清算组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