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可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对借款数额、期限、利率等进行约定,但当基于意思自治原则的约定与基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的法定出现矛盾时,本息何定呢?
2015年3月4日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周xx与被告曾xx、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00万元的借条一份,借款月利率3分,原告先行扣除二个月的利息6万元后,给被告通过银行转账94万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到期后被告仅还款10万元后再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
本案中原告在给两被告借款时,先行扣除利息6万元,实际只给付借款本金94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贷款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故只能认定原告出借给被告的借款本金为9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利息。”故对于原告周xx要求被告偿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因借款利率为月息3分,该利率已超过了国家允许的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其超出部分不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借款利率酌定按月息15‰的标准计算借款利息较为适宜。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曾xx、周xx偿还原告周xx借款本金94万元及按月利率15‰的标准支付利息,已经偿还的10万元做为利息予以扣减。
民间借贷本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任何自由都应有一定的限度,法律的适当的介入对于民间借贷市场长远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