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失火被烧毁,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如何计算保险赔偿金数额发生分歧。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唐某某保险赔偿金198 620元。
2013年1月,唐某某与某保险公司订立《房屋保险合同》一份,为其所有的一幢面积为99.31平方米的商用房投保,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两年,保险金额为62.5万元,保险责任范围是火灾、爆炸、暴风、暴雨、台风、洪水、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同时,该保险合同特别约定:发生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责任事故造成保险房屋损失后,保险公司根据房屋实际损失程度,在保险金额内,按出险时房屋的维修价或实际重建成本价给予赔偿。2013年10月某晚,唐某某房屋发生大火,经鉴定,其房屋应予拆除重建。唐某某与保险公司无法就保险赔偿金数额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约定保险金额62.5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合同特别约定,被告承担的保险责任应以原告的实际损失来进行计算,原告房屋经鉴定需拆除重建,则应按实际重建成本价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未对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进行记载或约定,应当依照不定值保险合同进行赔偿。根据原、被告保险合同的约定,发生保险单载明的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房屋损失的,应按实际重建成本价格给予赔偿。根据常德市物价局、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常价服(2013)36号《关于发布常德市城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的规定,原告房屋的重置价格为每平方米1575元(有消防工程的房屋),考虑到原告房屋在损毁前进行了装修,加之原告其他相关附属设施损失以及物价上涨因素,法官对原告房屋的重置价格酌情调整为每平方米2000元。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